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小 中 大】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抢劫的士司机获徒刑
作者:沈淩溶 任晨    发布时间:2011-03-07 15:56:08


    近日,安乡法院以抢劫罪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程前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雷利有期徒刑2年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0年10月4日晚9时许,被告人程前、雷利在安乡县深柳镇某宾馆找老板借钱外出吃饭后,程前提出抢劫的士司机,随后二人返回宾馆338房商量分工。当晚约12时许,程前将一把水果刀藏在背后,雷利携带装有菜刀和斧头的背包窜至深柳镇南圆盘处,拦下被害人傅强驾驶的的士。当车在大堤上行驶约150米至安昌乡六合村13组西侧河堤堤段时,雷利令司机傅强停车,程前用水果刀比住傅强脖子并割伤其颈部皮肤、气管致傅强轻伤,抽掉车钥匙,逼傅强交出钱和手机,傅强被迫将290元现金和一部价值620元的诺基亚手机交给雷利。程前分得赃款180元并占有被劫手机,雷利分得赃款90余元,余款被共同挥霍。案发后,被劫手机已追缴发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前、雷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大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湖南法院网
责任编辑: 飘雪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