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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盗窃提供方便 构成犯罪罚金一万
发布时间:2011-03-10 09:13:57


     光明网讯(通讯员 赵凤良 张珊)   自己没有参与,却为盗窃而来的原油转移地点。2月3日,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法院,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被告人梁春翠,判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后,他后悔不迭:都怪自己不懂法,原想给人“帮忙”挣点便宜钱,不曾想“偷鸡不成蚀把米”倒赔了一万。

    2010年5月的一天,出生于利津县的梁春翠,被熟人叫走:“有个便宜买卖,用你的油罐车把别人‘拾来’的原油拉到别处去,很容易挣个运费!”感觉这的确是不错的买卖,就在25日凌晨,来到别人偷来的存油点,将价值12742.6元的2.93吨原油装上了他的东风牌油罐车,当行至利津县西坡村北时,被滨南警方截获。

    法院审理认为,梁春翠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梁春翠自愿认罪,酌情可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312条、第52条、第53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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