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聋哑人拒不认罪 零口供照样判刑
作者:金永南 发布时间:2011-03-10 14:05:30
两个聋哑人结伙盗窃而案发,但其中一名聋哑人拒不认罪,企图以此逃避刑罚。3月2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据犯罪证据链对这起“零口供”案作出一审判决,聋哑人黄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聋哑人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聋哑人黄某某曾因盗窃两次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两次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10年9月8日,黄某某与另一聋哑人陈某在南通市通州区四安镇共同计议实施盗窃。后由黄某某乘坐陈某驾驶的摩托车,在通州区兴仁镇寻找目标,采取拉开他人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坐垫的方法,实施盗窃作案。至10月23日,共实施盗窃作案3起,窃得现金10600元、美元100元及银行卡等物。后从银行卡中取出1700元。黄某某、陈某盗窃所得合计13414.47元。 法庭审理中,为两被告人聘请了翻译,并指定了律师为其辩护。庭审中,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予以否认,而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不持异议。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针对被告人黄某某有关未实施盗窃的辩解,经查认定被告人黄某某实施盗窃作案的证据有被告人陈某和同案行为人陈某某、何某某的供述,相关被害人的陈述,证人沈某等人的证言等,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黄某某实施盗窃犯罪,故该辩解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黄某某、陈某系又聋又哑的人犯罪,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较好,退出部分赃款,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陈某减轻处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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