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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生遭殴后报复伤人认罪悔过获缓刑
作者:申时焕    发布时间:2011-03-16 09:28:12


    一初中学生,遭人欺负殴打后,产生报复心理,其认为自己被欺负殴打系他人指使,遂持械将他人打伤。犯下罪行后,其父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谅解。受害者及其监护人均不要求追究刑事责任。但法院仍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昨天,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宣判。

    被告人游某,男,生于云1995年2月9日,系云南省镇雄县雨河中学学生。

    2010年11月4日下午,胡鹏、曾肖在镇雄县雨河中学打篮球时,以被告人游某骂其二人为由,便对游某进行殴打。当晚9时许,游某从雨河中学内拿了一根约两尺长的木方到学校大门处时,见何亮正向其走来,便把木方放在校门外的一辆小车后面。随后游春来以其被胡鹏和曾肖殴打系何亮指使为由,与何亮发生口角,并发生抓打,抓打中其持事先准备的木方将何亮的头部打伤。同年11月5日,何亮经镇雄县人民医院检查,其伤情为左侧额部薄层硬膜外血肿;左侧额叶脑挫伤;左侧额骨骨折;颅内少量积气;额部软组织损伤。同年11月10日,经镇雄县公安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何亮此次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

    2010年12月21日,被告人游某的法定代理人与受害人何亮及监护人宋文秀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受害人何亮各种费用4600元,受害人何亮及监护人宋文秀要求不追究被告人游春来的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游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重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其在犯罪时未满18周岁,审理中,认罪态度较好,且其亲属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积极履行,求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依法应对其减轻处罚,且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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