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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行累累“终不悔” 飞车抢夺再进宫
作者:崇仪梅 任意鑫    发布时间:2011-03-17 14:59:43


    盗窃、流氓、再盗窃、贩毒、抢夺……,这是被告人张晓明真实的人生写照,从1995年至今短短的十几年内,被告人张晓明被三次判处有期徒刑、一次判处劳动教养,成为名副其实的“四进宫”,但他仍不思悔改,近日,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以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俗话说,物以类聚,人以群分。2010年2月,张晓明与李强(已判刑)相识后,张晓明便提议驾驶摩托车飞车抢夺财物,李强随即表示同意。此后,张晓明伙同李强多次作案,他们采取由张晓明驾驶摩托车,李强坐在车后趁路上行人不备的方式实施抢夺。2010年2月4日16时许,他们驾驶二轮摩托车窜至蚌埠市光彩大市场附近,以上述方式抢夺被害人李艳玲背包一个,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000元。2010年2月8日16时许,他们再次驾驶二轮摩托车窜至蚌埠市光彩大市场附近,抢夺被害人吴兰芬背包一个,包内有现金人民币450元。抢得的财物均被二人平分并挥霍。此后,被告人张晓明逃匿并被公安部门列为网上逃犯。

    2011年1月13日17时许,公安机关将被列为网上逃犯的被告人张晓明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张晓明1995年因犯盗窃罪被原蚌埠市西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6年11月因流氓被蚌埠市公安局劳动教养三年,2003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原蚌埠市西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3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晓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驾驶机动车,乘人不备,公然抢夺他人财物两次,抢得现金人民币24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晓明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社会危害性严重,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晓明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晓明多次犯罪被判刑,系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晓明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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