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迈出监狱的大门就又踏上犯罪的道路,被告人胡功出狱那天因没有回家的路费竟又纠结在狱中结识的狱友唐永相,4日内飞车抢夺5次,两人因此再次锒铛入狱。近日,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以抢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胡功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被告人唐永相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10年2月12日是被告人胡功从江苏省宜兴监狱刑满释放的日子。走出监狱的大门,看到久违的外界,被告人胡功心情异常激动。他兴奋地跑到车站准备坐车回家,可是当他准备买票时,翻遍所有的口袋却仅有几块钱,不够回家的路费。因缺少路费无法坐车,被告人胡功一筹莫展。后来,被告人胡功忽然想起曾经在宜兴监狱一起服刑释放的被告人唐永相,他遂打电话给唐永相说要到唐永相家里去,获得被告人唐永相同意。2010年2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胡功乘车来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的唐永相家里。来到唐永相家后,被告人胡功发现唐永相也是一贫如洗。被告人胡功遂提议由被告人唐永相驾驶摩托车,胡功负责抢夺财物,两人再大干一场,以此摆脱穷困。臭味相投的两人,一拍即合,唐永相听后当即表示同意。两人随后在四天内驾驶车牌号为皖CD5563的白色踏板摩托车疯狂作案五起。从2010年2月20到2月23日二人采取被告人唐永相驾车,被告人胡功坐摩托车后座负责抢夺的方式分别在蚌埠市蚌山区南山路第二十六中学门口的马路、禹会区胜利西路与纬四路交叉口北铁道南、龙子湖区淮洪宾馆门口、蚌山区涂山路禹花园小区北门、禹会区长青北路与涂山路交叉口五个地点抢夺了价值12670元人民币的财物,其中包括11130元现金、3部手机和5个女式拎包。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功、唐永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在公共场所多次抢夺他人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267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唐永相自愿认罪并主动交纳罚金,具有一定的悔改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功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功、唐永相分别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遂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