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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犯出狱继续作恶 持枪爆炸绑架获刑15年
作者:韩志华 李锐   发布时间:2011-03-21 16:08:34


    随身携带枪支,三次引爆自制炸弹,绑架他人勒索10万元。3月17日,疯狂的歹徒寇某因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爆炸罪、绑架罪三项罪名,被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万元。

    寇某系禹州市郭连乡寇寨村人,1999年1月22日因强奸罪被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04年9月21日刑满释放。重新步入社会后,寇某四处流窜,不思悔改,为了谋取钱财,决定铤而走险。

    2010年4月14日上午,寇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将自制爆炸物分别安放在禹州市某宾馆306房间、某大酒店5106房间、某火锅店208房间并点燃,后以爆炸相威胁打电话要求向其帐户上汇入金额不等的人民币数万元。某大酒店按要求汇款12000元后,寇某打电话将安放爆炸物的位置告知了该酒店负责人,爆炸物被公安机关迅速拆除;某宾馆报警后,经公安民警细致排查,最终发现爆炸物,并安全拆除;安放在某火锅店的爆炸物发生爆炸,门、窗、空调等物品被炸坏,所幸没有人员伤亡。

    另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0日21时许,寇某伙同他人共谋后,以为朋友看病为由,将本村一医生骗至禹州市东商贸其租住处,伙人将该医生捆绑控制后,向其家属勒索10万元。次日上午,被害人被解救。

    2010年4月15日,四处流窜的寇某在洛阳市被禹州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并从其住宿的宾馆房间当场查获手枪一支,子弹34发。

    禹州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寇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结伙绑架他人,系共同犯罪;以爆炸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爆炸罪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应当数罪并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被告人寇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万元;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万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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