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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黑名单”起作用 借款还需三思而行
发布时间:2011-03-24 11:09:59


     光明网讯(通讯员 郁菊红 樊晶)   碍于亲戚情面,又担心被记入信用黑名单中,浙江省海盐县法院抓住当事人心理成功调解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3月18日,海盐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标的为30余万元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被告李张平因购买材料所需,在2009年8月向原告海盐一银行申请贷款29万元,期限为一年,并由李张平的亲戚作为其借款的保证人,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后被告李张平因做生意将资金全部投入,无法周转,没有按时归还银行款项,银行以此为由向海盐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李张平归还本金及利息共计30余万元,其他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案件的调解过程中,除了承办法官的辩法析理和原告律师的耐心劝导外,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也主动提出调解方案,建议分期付款,并耐心说服被告汤李张平。李张平一方面碍于亲戚情面,另一方面又担心再拖延还款会使自己的信用大受影响,以后无法再因生意之需向银行贷款,因此也以诚恳的态度同意了调解方案。

    最后,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第一被告分三期将原告诉请的本息和费用全部还清,保证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目前我国虽然还没有达到无信用寸步难行的程度,但缺乏信用特别是在银行系统中被记入个人信用报告的,对其个人的工作、生活会产生极大的不利后果。海盐法院提醒大家:一个自然人,如果因为拖欠银行的借款本息而被记入征信系统,也就是民间所说的进入了银行系统的“黑名单”,那么其个人包括配偶、家庭的工作、生活就会非常被动。因此在向银行贷款时,一定要根据自身的偿还能力适可而行,并按时还款,否则会给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如个人信用卡不能办理、购车买房不能从银行借款等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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