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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法定手续 被驳回优先受偿权
发布时间:2011-03-25 14:02:25


     光明网讯(通讯员 揭国平)   近日,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桃源县某信用社诉被告李东生、刘东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被告李东生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合计56323元;被告刘东林在抵押房产中所享有的财产价值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刘东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东生于2009年3月24日向原告桃源县某信用社立据借款50000元,被告刘东林自愿用自己的房产为李东生提供担保,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约定于2010年3月24日到期归还,月利息为9.735‰,逾期加付30%的利息。被告李东生于2010年11月8日偿还利息4000元,至2010年11月10日止,尚欠本金及利息56323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东生向原告桃源县某信用社立据借款,被告刘东林自愿提供抵押担保,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该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李东生偿还借款及其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由于抵押房产未进行抵押登记,原告不享有抵押权,原告要求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刘东林应当在抵押房产中所享有的财产价值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刘东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文中涉及人名均系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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