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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盗耕牛 被判三年“四进宫”
作者:陈格卫 吕清莹   发布时间:2011-03-28 14:20:25


    3月28日,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盗窃耕牛案,被告人赵树(化名)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至此,被告人赵树已经是第4次入狱。

    赵树系湖南省石门县人,1996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4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石门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7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0年2月19日,赵树被减刑释放。被释放的赵树本应该重新做人,但其不思悔改,不劳而获思想严重,刑满释放后继续盗窃生涯。

    2010年4月5日,赵树来到朋友有刘刚(化名)家打牌,途中路过王杰(化名)家时,看见王杰家的偏屋的牛栏里有一头大黄牛,顿生盗窃之心。从朋友刘刚家回去后,便开始实施他的盗牛计划。4月6日凌晨3时许,乘王杰一家熟睡之时,赵树偷偷潜入王杰家的牛栏,盗走王杰的大黄牛一头。同年8月30日凌晨1时许,赵树又流窜到该县新关镇长岭村,采取地下挖洞入室的手段盗走该村张某和李某的水牛两头。经鉴定,所盗三头耕牛共计价值94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赵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赵树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赵树能够如实供述案件事实,认罪态度好,可酌定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 湖南法院网
责任编辑: 飘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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