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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少年放纵起色心 诱骗轮奸少女领刑
发布时间:2011-03-28 16:55:19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永居)   如果家庭教育管理放松、缺失,青少年学生很可能陷入“放纵”的境地,逃学、上网、搞破坏,甚至干出违法犯罪的事情。三个1993年出生的少年,街上玩耍未得到满足,竟然为追求刺激,轮奸了一个1993年出生的少女。2011年3月25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轮奸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鞠亮、李毅、王清犯强奸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六年、五年六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鞠亮、李毅、王清(均为1993年出生)一起在泗洪县某镇街上玩耍时,觉得玩得不够刺激,被告人遂李毅提议将何小晴(1993年2月)带出来进行奸淫,被告人鞠亮、王清举表示同意。当晚22时许,先由被告人李毅将何小晴骗至泗洪县某镇一公园处,三被告人经商量后,将何小晴强行带至周某家中。在周某家,被告人王清在对何小晴实施奸淫时,因何小晴哭泣而放弃,期间,被告人李毅哄劝何小晴别哭泣。后被告人鞠亮强行对何小晴实施了奸淫。后由于害怕何小晴告知其家人,三被告人遂将何小晴强行带至网吧上网,直至次日凌晨才让何小晴回家。

    法院认为,被告人鞠亮、李毅、王清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鞠亮实施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被告人李毅、王清实施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犯罪,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毅、王清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鞠亮、李毅、王清均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决定对被告人鞠亮、李毅、王清均减轻处罚。遂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前述判决。(文中涉及人名均系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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