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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沙强行卖 泾县8村民获刑
作者:戴后 吴同斌   发布时间:2011-03-28 09:10:40


    安徽省泾县8村民不听劝阻,采取阻止沙场生产暴力、威胁手段多次强行向沙场销沙。3月25日,泾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强迫交易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强迫交易罪判处被告人卜良刚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6个月;判处被告人卜良秋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分别判处被告人卜四九、卜芝山、卜福全、卜良夏、卜良凤、章秀根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同时,并处各被告人罚金人民币8千元至7千元不等。

    卜良刚等8被告人均系泾县云岭镇坝埂村村民。自2007年上半年开始,卜良刚等人在坝埂村河滩非法采沙出售。2009年5月,卜良刚、卜四九、卜芝山、卜良凤、卜良秋等人找到该村附近某沙场法定代表人金某某,要求金帮忙代销200方非法采挖的沙。因他们是沙场附近的村民,金便同意帮忙代销。随后,卜良刚等被告人用三轮车向沙场运沙,在200方沙运完以后,金某及沙场员工通知他们不要再往沙场运沙了,但8被告人不听劝阻,采取阻止沙场生产等暴力、威胁手段多次强行向沙场销沙,非法获取销沙款共7.9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8被告人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强卖河沙,情节严重,已构成强迫交易罪,依法应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基本相当,无主从犯之分。鉴于章秀根有犯罪前科;被告人卜良刚、卜芝山、卜良夏、卜四九、卜福全、卜良凤、章秀根系自首;被告人卜良秋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8被告人退出全部非法所得;庭审中8被告人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等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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