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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民主视野下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调查
作者: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佘莉   发布时间:2011-03-29 16:00:54


    【内容摘要】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追求司法民主是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要价值取向。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制度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但是此制度在实践中运作也存在着与司法民主理念相悖之处,本文从司法民主视角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供了一些粗浅的建议。

    【关键词】司法民主   陪审员制度   困境   完善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法院以合议庭的形式在审判第一审普通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吸收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的制度。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并于2005年5月1日施行。接着为了确保人民陪审员能统一上岗,发布了《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给外行人提供介入司法程序的渠道,承载了更多民主的价值,司法民主乃是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要价值,本文拟从司法民主的视角审视人民陪审员制度,并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趋于完善尽微薄之力。

    一、司法民主内涵

    司法民主是司法权属于人民的体现,是独立的司法机关通过体现民主精神的程序所进行的适度反映民意的审判活动。现代法治国家,司法民主可以从三方面得以体现:第一,民主的裁决结果。司法机关内部行使职权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避免一人独断专行。第二,公开的程序。程序公开使司法权力置于大众的监督之下,使腐败行为无所遁形,公开的程序更乐于为大众所接受,以消除人们对司法的神秘感。第三,广泛参与原则。一方面相关利害关系人应该被提供适当的时机表达自己的观点,阐述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看法,从而影响案件的裁决结果,另一方面,公民可以亲身参与司法诉讼程序。 人民陪审员制度就是鲜明的体现。

    司法民主固然是现代法治社会的追求的价值之一,但并不是唯一的,法院办案要求司法独立,司法独立要求法官独立办案,保持独立的地位和职业的专业性。司法民主和司法独立之间涉及一个平衡问题,两者都应有所体现,又要求互相包容,任何一方都不应受到实质损害。

    二、司法民主与人民陪审员制度

    司法民主乃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要价值定位,给普通公民司法参与权利的陪审制,是对精英垄断司法程序的警醒,防止漠视公民价值观的情形发生。陪审制度不仅被认为是公平认定案件事实的方法同时还是1、一种保护民众免受立法者、法官、检察官、商人与其他政治精英权力滥用的方法。体现了司法程序的开放性和民众对司法活动的参与性的陪审制,有助于提高司法的公信度,培养人们对司法程序的信心。陪审制度对法官司法权的行使形成了有效制约,权力的分工为权力制衡奠定了基础,在国外陪审团负责案件事实的认定,但却不能适用法律,而法官在陪审团认定事实的基础上适用法律徇私枉法的可能性就较小了,如缺少分工陪审员进入诉讼程序成为法官的同类人那么如何发挥监督制约法官的民主功能,参审下的陪审员与法官拥有相同职权的设计存在先天缺陷。 2、将公众的价值观引入纠纷解决机制;民主的司法程序下,公民来到法院解决纠纷,法官会从专业的视角看待问题,引入人民陪审员可以将大众的视角呈现在法官面前,避免法官面对问题过于专业化,忽视了一般公众的价值取向。3、常识影响司法判断。陪审制度所要求的是人依常识作出判断,陪审制度使精英司法与平民司法结合起来,将一般民众可以裁断的司法事务交由民众裁断,把民主精神渗透进司法权的行使过程中,由外行人参与司法还可以使民众以普通判断力帮助专家,有助于弥补法官与日益复杂的社会脱节造成的不足。 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沈德咏在《关于<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的说明》中指出,“实践表明,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可以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司法民主,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司法公正,都能起到很好的效果。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实现司法民主,确保司法公正”。

    三、陪审员基本情况介绍

    以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为例共有五名人民陪审员,其学历构成为大专学历的2人,本科学历的2人,均占总人数的40%,研究生学历的1人,占总人数的20%;陪审员中来自国有企业的2人,来自铁路局下属站段的2人,来自大学的1人。

    四、司法民主视野下人民陪审员制度遭遇的困境

    1、司法民主强调公众的参与,人民陪审员遴选基础不够民主。只有当被遴选的陪审员是所有公民(当然是有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的公民)的一项平等权利的时候,陪审制与人民有关联,如果当选陪审员是少数人的特权,那么陪审员就与民主相疏离。公众参与度不高会影响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民主性。对陪审员资格的严格限制。据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对陪审员的选任要求,除了在国籍、年龄、健康状况等方面做限制外,还特别规定了文化程度,实践中多是一些有固定工作的离退休人员,这往往排除了一些社会阶层如社会弱势群体农民等低收入群体。然而据司法民主的理念社会的每一个阶层和群体都有在司法程序中表达意愿的权利,不应受到任何差别待遇。 从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资格来看人民陪审员是精英性的 ,与体现广泛的民主和司法大众化相违背。

    2、我国人民陪审员产生程序与司法民主理念不符。人民陪审员拥有固定五年任期,造成实际参与司法程序的大众人数较少。人民陪审员是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对推荐或自荐人选进行审查,由法院院长提出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这种方式很难反映社会群体与阶层分布情况,在法院选择陪审员加入合议庭时当事人是没有任何发言权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作有着强烈的法官化倾向,长期与法官的接触,使他们易于被法官同化,从而丧失普通民众的视角。

    3、司法民主要求程序公开,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现象的存在,严重削弱了陪审员制度的民主性,导致程序公开和公众参与成为一种形式上的摆设,并未发生实际作用,陪审员在庭审中发言积极性不高,除开庭过程外当事人几乎看不见陪审员的身影,陪审员是否在开庭前对案情有基本了解,是否认真参与案件评议均不得而知。法院实行审判长负责制,审判长对案件全权负责,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不承担责任,审判结果与其本身不存在很大联系,导致人民陪审员制度流于形式。

    五、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

    在民主的视角下,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上述困境,下面将对如何完善进行简要阐述。

    1、加强对陪审制度政治意义重要性的教育,加强对陪审员的培训充分尊重陪审员的权利,设置人民陪审员办公室,负责对陪审员的选任、培训、通知到法院履行职务、支付报酬,对陪审员进行考核、惩戒等管理工作。

    2、可以借鉴英美法系的做法,对陪审员与法官职权进行明确分工,陪审员只应对案件事实负责,法官除对证据规则的应用进行指导说明外,不得干扰陪审员工作,要进一步完善细化诉讼规则中还很粗糙的证据规则,以规范陪审员认定案件事实的行为,陪审制的完善涉及整个审判程序的重新建构,需放在整个司法改革大背景下进行。  

    3、完善陪审制度在程序中的机制,首先确立人人平等的陪审员选任制度,人民陪审员的特色和优势在于具有所从事领域的丰富专业知识和调解能力,因此,人民陪审员的任职资格不能笼统地规定一般具有大专学历,不能唯学历论,学历、专业知识和专业经验与技能没有必然联系,应将一般具有大专学历的规定改为“必须具有与争议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历。”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内容方面要加上调解课程。

    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体现司法民主的一项基本制度,只有在实践中不断的完善,使每个具体细节真正体现民主的理念和精髓才能真正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赋予司法制度鲜活的生命力,推动人民司法事业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1、蒋鹏飞、刘少军:《我国人民陪审员产生程序之弊及其校正》载《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9年第2辑。

    2、张巍:《人民陪审之困境的理性分析及制度完善》载《前沿》2010年第2期。

    3、张吉刚,吴国权:《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载《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年3月20日。

    4、谭世贵,刘政:《我国司法民主的现状、问题与完善》载《法学论坛》2009年11月。

    5、何俊:《人民陪审员制度若干问题研究》载《经济与法》2009年第9期。

    6、陈克刚:《人民陪审员何以“陪而不审”》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10月。

    7、李德恩:《论司法民主与现代司法理念之圆融》载《长白学刊》2009年第5期。

    8、周永坤:《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司法民主》载《法学》2009年第2期。

    9、沈跃东:《试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载《云南大学学报》2009年1月。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飘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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