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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作者:郑红梅   发布时间:2012-07-03 18:32:37


    人民陪审制度在法院审判工作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该制度在运行中也存在诸多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层法院的司法效率,亟须加以完善和改进。

    一、存在问题

    缺乏相关制度约束,导致陪审经常缺位。陪审员须是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以致选任的陪审员公职人员较多。以笔者所在地为例,全县共选任陪审员40人,其中公职人员30人,占75%。因此,陪审员自身本职工作与案件庭审在时间上常常发生冲突,不能按时参加庭审,影响了审判工作。

    履职比例严重失调,监督作用有所弱化。现阶段,多数法院对人民陪审员随机选任机制并没有真正确立,实践中许多法官更倾向于挑选已有陪审经历和经验或与自己关系比较好的陪审员,这显然进一步削弱了陪审员对法官的监督制约作用。

    “陪而不审”现象突出,陪审功能难以发挥。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有相当一部分仅仅在参与,只“陪”不“审”。如在庭审过程中,多数陪审员只是坐在审判台上,庭审完全由审判长进行,他们只是一种陪衬。合议表决时一般都会同意法官的意见,没有自己的观点。

    法律专业素质偏低,案件质效难以确保。陪审员中,具有法律专业文凭的较少,陪审员参加审判,需要审判人员给他讲述案情,讲解法律,法官要说服他们得花大量的时间,费时费力,不利于及时结案,影响了司法效率。

    陪审待遇相对偏低,陪与不陪进退两难。陪审员在基层法院陪审1件案件一般只能拿到40—50元,刑事案件可以一庭结束,而有的民商案件要开2—3个庭才能审结。尽管《决定》对于陪审员在陪审期间的收入、交通费、伙食费等予以了规定,但这是远远不够的,对于陪审员的人身保障、政治保障等未作规定,这也是造成陪审员难请的原因之一。

    二、对策建议

    坚持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标准。按照《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相关规定,对于陪审员的选择,要在注重民众参与的同时,一定要强调素质和质量,具有一定法学专业知识的人优先选任,这是改变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现象的重要前提。

    对人民陪审员的职能进行科学分工。地方人大要制定人民陪审员工作条例,明确其在履职过程中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但有必要对两者的职能进行科学地分工。具体而言,陪审员的主要职能是审查证据和认定案件事实;法官的主要职能是主持庭审,解决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强化人民陪审员的管理监督工作。一是建立人民陪审员分类管理制度。在同级人大设立陪审事务工委对陪审员进行归口管理,具体负责对陪审员的资格审查、职务任免、业绩考核和履职监督等工作;在法院内部设立专门的陪审员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陪审员的联络沟通、业务培训、履职安排等事务性的管理工作。二是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监督。按照“谁任命谁监督”、“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建立法院和同级人大常委会共同管理监督的工作机制,形成对陪审员管理监督的合力。

    建立人民陪审员竞争机制。通过实行竞争上岗、述职评议、动态考核、表彰奖励等方式,促使人民陪审员不断加强自身素质能力建设,相互之间形成比学赶超、创先争优的浓厚氛围,以达到人民陪审员能出能进、优胜劣汰,优化人才资源配置的目的,从而激发人民陪审员队伍的整体活力。

    确保人民陪审员专项经费和待遇的落实。在明确陪审员权利和义务的同时,适当提高陪审员经济待遇,对其在执行职务期间的人身保障以及政治保障也应该逐一明确。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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