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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原经理支书合伙贪污 案发双双判刑10年
作者:西铁法院 武志敏 王周岐 发布时间:2011-03-31 11:11:52
3月31日,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裴明亮、文吉凯贪污一案,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裴明亮有期徒刑10年;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文吉凯有期徒刑10年;随案移送的小型轿车、旅行车各一辆、被告人裴明亮在银行存款34万元,发还被害单位。
被告人裴明亮,原任西安铁路局西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阎良供水分公司经理;被告人文吉凯,原任西安铁路局西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阎良供水分公司党支部书记。 2009年陕西省富平县梅家坪镇因村民搬迁需接铁路供水管网,即到西铁建筑安装公司请求支持。该公司技术科让找阎良供水分公司解决。北杨村村委会主任与村支部书记遂找到阎良供水分公司经理裴明亮、党支部书记文吉凯联系此事。经协商,被告人裴明亮、文吉凯越权决定由阎良供水分公司为北杨村接供水管网,并每日提供免费水12吨,北杨村向阎良供水分公司支付48.5万元。2009年8月3日北杨村村委会主任和党支部书记将48万元现金交给文吉凯和裴明亮。二被告人商量,由被告人裴明亮将48万元存入其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中,银行存折由被告人文吉凯保管,密码由裴明亮掌握。次日,二被告人将上述款项中的14万元汇入分公司帐户作为工程结算的赢利。剩余34万元由二被告人个人控制占有。 2008年1月26日至2008年6月10日,西安铁路局西安房建供水所与西安仪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七项目部签订七份工程合同,与西安市阎良区长城机械厂签订一份工程合同,并支付了相应工程款,合同的履行由阎良供水分公司负责。被告人裴明亮、文吉凯仅让仪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七项目部承建了部分工程,其他合同并未实际履行,而让西安仪源工程公司第七项目部经理刘保印和西安阎良长城机械厂经营人刘生祥将未实际履行的工程款交给二被告人。2008年9月27日,西安仪源工程公司第七项目部经理刘保印将未实际履行合同的工程款20万元交给被告人裴明亮,裴明亮于次日在西安市商业银行开立个人账户,并将工程款20万元存入账户。尔后被告人裴明亮先后从该账户提取该工程款20万元并将该账户销户。2009年2月20日,被告人裴明亮将提取的104084.13元现金存入个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次日裴明亮用该款在西安市广本银光4S店刷卡消费,为自己购买广本思迪牌轿车一辆归个人使用。2009年9月23日,被告人裴明亮将剩余工程款15.5万元,在建行以个人名义存为一年期定期存款后将存折交给其配偶李丽,并让李丽将15.5万元定期存款取出后,又以李丽个人名字转存其它账户,上述款项由被告人裴明亮个人控制占有。 2008年7月至9月,被告人文吉凯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将工程承建方西安仪源建设有限公司第七项目部经理刘保印给付未实际履行合同的工程款14万元、西安阎良长城机械厂经营人刘生祥给付未实际履行合同的工程款7万元、被告人裴明亮两次交给其的公款5万元,先后存入文吉凯在邮政储蓄银行的个人账户。被告人文吉凯将其中的5万元为自己购买二手海南马自达牌普利马型旅行车一辆归个人使用,将其的6826.28元用于为该车购置二年保险。2009年3月1日,被告人文吉凯将该账户中的15万元以个人名义存为一年定期存单。2010年3月文吉凯将到期的15万元定期存单以个人名义又转存一年,上述款项均由被告人文吉凯个人控制占有。 被告人裴明亮、文吉凯因涉嫌贪污犯罪受到检察机关指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裴明亮、文吉凯身为国有企业中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阎良分公司经理和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之便,共同侵吞公款人民币34万元;被告人裴明亮个人侵吞公款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文吉凯个人侵吞公款人民币26万元;数额巨大,侵犯了国有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裴明亮、文吉凯犯贪污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裴明亮、文吉凯在被司法机关调查前,主动向纪委交代非法占有公款34万元的事实,并上缴公司财务,视为自动投案,以自首论;被告人文吉凯在被司法机关调查前,主动向纪委交代非法占有公款20万元的事实,并将赃款上缴公司财务,视为自动投案,以自首论。二被告人均可从轻处罚。为了维护国家廉政建设制度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目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陕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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飘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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