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唱歌娱乐反遭殴打 如此服务令人发指
作者:于忠祥 穆莹莹 发布时间:2011-03-31 15:55:29
近日,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王学松故意伤害一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学松因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依法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2009年11月29日晚11时许,张良、马飞、许小强、马宏强、刘志向等五人来到漯河市源汇区汉江路某恋歌房唱歌娱乐。至次日凌晨1时许,张良某等人因故与该恋歌房服务生王学松等人发生争执,而后被告人王学松手持钢管在该恋歌房附近将被害人马飞、张良某打伤。经法医鉴定,马飞所受损伤程度属重伤,张良某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本案王学松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故以该罪判处王学松有期徒刑五年。一审宣判后,王学松以一审认定部分事实不清、量刑重为由,上诉至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漯河中院二审审理后依法维持原审判决。 王学松作为娱乐场所服务人员,因与顾客发生争执之后,心怀怨愤,伺机报复,并最终酿成一重伤、一轻伤的惨剧,而其自己也终究难逃法律的追究和制裁。娱乐场所作为经营性服务场所,本该是提供服务、热情接待的地方,但是却出现了服务生殴打顾客致伤的案件,本案的发生不仅反映出目前当前服务行业的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也反映出了经营性娱乐场所在社会治安监管方面的漏洞。(文中所涉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
河南法院网
责任编辑:
飘雪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