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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抢他人手机 兄弟俩齐获刑
作者:周利双 邓小华   发布时间:2011-04-01 08:50:27


    兄弟俩游手好闲、不思劳作,却合谋抢手机发财,最终受到法律制裁。近日,新田法院以抢劫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郭安超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郭志兵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0年4月9日21时许,被告人郭志兵、郭安超(两人系堂兄弟)骑摩托车途经新田县政府对面的柏新坦公路路段时,发现路上有一女子一边走一边用手机打电话,郭志兵提出对该女孩实施抢劫,郭安超表示同意。后由郭案超骑摩托车负责接应,郭志兵尾随该女子趁无人时从身后用手勒住其脖子,并强行从该女子手中抢得价值245元步步高牌手机一台。在抢得手机后,两人骑摩托车往新田县烟厂方向逃走。案发后,被抢手机经公安机关追回已发还被害人。

    4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郭志兵与郭安超再次合谋抢劫,由郭志兵蹲在新田县鼎丰大酒店与商业路的交叉口的树下伺机作案,郭安超则骑摩托车在鸿大购物广场前的商业路段望风接应。当被害人罗某某经过鼎丰大酒店的上坡路段时,郭志兵尾随到身后突然用手捂住罗某某的嘴巴,并强行从其手中抢走价值1944元的多普达牌手机一台。之后,郭安超骑摩托车搭乘郭志兵逃离现场。案发后,被抢手机经公安机关追回已发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安超、郭志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威胁的手段,强行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均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抢劫犯罪中,被告人郭志兵均对被害人直接实施抢劫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郭志兵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抢劫犯罪中,郭安超负责望风、接应,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湖南法院网
责任编辑: 飘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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