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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打砖用燃煤 厂长否认照判赔
发布时间:2011-04-01 09:21:04
光明网讯(通讯员 陆志强 黄岗) 一堆内燃煤“无故”失踪,原告黄宇生与被告苏东林为此打官司。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由被告苏东林赔偿给原告黄宇生燃煤损失款49759.74元,被告苏东林不服上诉。近日,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6日,原告黄宇生与被告苏东林订立承包合同,由原告黄宇生将百色市汪甸塘兴砖厂发包给被告苏东林经营,时间从2007年3月6日至2011年3月5日止。2007年3月9日,被告苏东林写给原告黄宇生一份砖厂财产清单,除了写明砖厂窑内熟砖、生坯砖、外燃煤、砖厂余下旧砖数量及折款数并注明已付款外,还写到:“砖厂余下内燃煤按生坯砖每块3斤计算,注:每吨60元(未付款),苏东林。”被告苏东林接手砖厂后,在经营中聘请了右江区汪甸瑶族乡塘兴村岑进为打砖班班长,负责每日打砖、登记所打的砖数量,岑进登记的数目中被告苏东林用原告黄宇生的内燃煤打得的砖数量共计552886块,折价为49759.74元。 2008年5月1日,原告黄宇生与被告苏东林签订协议终止2007年3月6日签订的承包合同,并由原告黄宇生赔偿给被告苏东林所投资的机械设备、厂房设施费用17.5万元,退还给被告苏东林预先支付给原告黄宇生的承包金22.8万元,共40.3万元,但对上述内燃煤未作清算付款,经原告黄宇生催款未果而向田阳县人民法院起诉。 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苏东林与原告黄宇生签订砖厂承包合同后只在“砖厂清单”中写明其已付清厂内尚存有的砖折成款的砖款,同时又写明厂内尚存内燃煤、以后使用该煤的数量折算方法及价格且注明未付款,且被告苏东林对厂内原告黄宇生尚存内燃煤的事实无异议,因此,应予以认定。被告苏东林在经营该砖厂期间,聘请岑进为打砖班班长,负责登记所打的砖数量,庭审中原告黄宇生提交岑进的书面证言及其登记被告苏东林使用原告的内燃煤打砖的数量账目,证实被告苏东林使用了原告黄宇生的内燃煤及使用该煤生产生坯砖的数量,被告苏东林也无法提交尚存在厂内的内燃煤被他人使用而消失的证据,因此,应确认被告苏东林使用了原告黄宇生的内燃煤及使用该煤矿生产出生坯砖的数量。故应维持田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由被告苏东林偿付给原告黄宇生燃煤款49759.74元的判决。(文中涉及人名均系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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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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