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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人员放纵贼偷收取“回扣”提供便利
作者:付建国   发布时间:2011-04-01 14:28:09


    值班人员本应履行岗位监督职能,保护单位财产的安全,可黑龙江大庆市让胡路区发生了这样的一起盗窃案,值班人员发现小偷不仅没有阻止,反而还收取其好处费,给予其提供盗窃便利。4月1日,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盗窃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刘奇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陈景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

    被告人刘奇军系大庆市达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司机,被告人陈景洋系大庆市达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操作工。

    2010年7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刘奇军与同在达源砌块厂工作的陈提雨(在逃)在让胡路区方晓达源砌块厂院内,利用陈提雨值班之机,共同盗窃了生产砌块砖用的铁板156块,价值人民币25650元。二人在盗窃过程中被该厂值班的人员陈景洋发现,被告人陈景洋明知二人正在盗窃本单位的铁板,不但未加阻止还收取刘奇军的好处费500元,将其中的200元给在该厂院内打更的更夫李印国并阻止其管此事。

    案发后,赃物未被缴回。被告人刘奇军于2010年9月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陈景洋于2010年12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刘奇军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景洋明知他人盗窃犯罪而予以帮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奇军、陈景洋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两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奇军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陈景洋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及开庭审理期间认罪态度较好,有较好的悔罪表现,且均积极返还赃款,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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