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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女网友卖淫 两男子终审获刑
作者:付剑 张芳英   发布时间:2011-04-01 15:50:01


    两男子以带网友到江西来玩为名,强迫女网友卖淫被判处刑罚。2011年3月31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了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被告人马敏、阿泉忠因犯强迫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6年,同案的被告人吴盛福因犯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法院查明,2010年7月2日,被告人马敏、阿泉忠以带衡某、郭某、李某、陈某到江西来玩为名,将四人骗上火车。在火车上,被告人马敏、阿泉忠告诉衡某、郭某等人到江西来做按摩小姐,衡某、郭某当即表示不愿意。7月4日凌晨,被告人吴盛福开车将被告人马敏、阿泉忠和衡某、郭某等人接到丰城其经营的休闲中心。当天,被告人马敏、阿泉忠将衡某、郭某等人的手机收走,并让衡某四人在休闲中心从事按摩,并派人进行色情按摩教导,遭到衡某、郭某的拒绝。在其后的几天,被告人马敏多次威胁衡某、郭某,并和被告人阿泉忠对二人进行24小时看守。在休闲中心从事按摩期间,李某、陈某提供了色情按摩服务,衡某、郭某也被迫为客人提供了色情按摩服务。7月6日,衡某、郭某外出时,郭某乘机打电话向同学求救。7月8日丰城市公安局接到通报后,将被告人马敏、阿泉忠、吴盛福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敏、阿泉忠采用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及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被告人吴盛福组织他人卖淫,构成组织卖淫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被告人马敏、阿泉忠有期徒刑7年、6年,判处被告人吴盛福有期徒刑7年。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马敏、阿泉忠、吴盛福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马敏、阿泉忠、吴盛福均上诉提出原审量刑过重,经查,原判在法定幅度内量刑,不属量刑过重,遂依法作出了上述裁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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