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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公安政委博信任 双簧上演诈骗领刑罚
发布时间:2011-04-02 11:03:18
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韵妃)
现年39岁的无业人员黄进,伙同他人谎称能帮忙安排工作,骗得受害人的47500元。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认定黄进犯诈骗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2009年6月,黄进和同学黄某(另案处理)碰面,黄某自称其是贵港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的政委,现在跑些工程做。2009年7月,黄进、黄某等人到贵港市港北区根竹乡某村屯张某雄家中谈一些工程事项时,黄进在明知黄某不是贵港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的政委的情况下,仍向张某雄介绍黄某是贵港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政委,且本事大,能安排张某雄的儿子张某某进入贵港市公安局工作,黄某没有否认,张某雄信以为真,遂叫黄某帮忙。后黄某伙同黄进,以安排张某某进入贵港市公安局工作需要活动经费为名,多次骗取了张某雄共计人民币47500元,其中张某雄直接交给黄某人民币7800元,交给黄进人民币39700元。案发后,黄进的亲属张某珍替其于2009年11月27日将赃款人民币47500元退还给张某雄。 近日,港北法院审理后认定,黄进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黄进归案后自愿认罪,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理评析: 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表现为具有直接故意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心理。虚构事实,是指捏造不存在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的信任。隐瞒真相,是对被害人掩盖客观存在的某种事实,以此哄骗被害人,使被害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将财物“自愿地”交给犯罪分子。 按我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达到2000元以上的,应认定为诈骗犯罪所得“数额较大”,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黄进以骗取张某雄的钱财为目的,编造同学黄某是在贵港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当政委、能帮张某雄儿子张某某进入贵港市公安局工作的谎言,让张某雄深信不疑,骗得了47500元,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故依法构成诈骗罪。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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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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