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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二中院“四明确”落实庭审录音录像工作
发布时间:2011-04-06 15:29:10


     光明网讯(通讯员 乔子轩)   自去年10个高清数字化法庭投入使用以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不断对其优化和规范,采取“四明确”确保今年把庭审录音录像工作落到实处,以切实增强审判透明度,提高司法公信力。

    明确录制步骤。制定出录音录像操作示意图,每一步骤注明注意事项,并确定一名技术人员作为固定联系人,在录制过程中一旦遇到问题,可随时咨询,确保在本院开庭审理的各类案件做到全程录音录像。

    明确录制职责。技术人员负责提前调试好数字法庭,准备好光盘,保证录制工作正常进行,并负责光盘刻录。庭审书记员具体负责庭审活动录制工作。

    明确录制要求。庭审录音录像的时间由书记员或其他工作人员自案件开始至闭庭时为止,并事先告知诉讼参与人。除休庭和不宜录音录像的调解活动外,录音录像不得间断,不得人为毁损或篡改录音录像内容。因设备、技术等原因导致录音录像内容不完整或不存在的,负责录制的人员应当做出书面说明,经审判长或者庭长审核签字后附卷。

    明确保存规定。坚持“一案一备份两光盘”原则,案件录音录像资料应备份保存在专用存储服务器上,同时刻录光盘两份,一份附卷,一份作档案保存。庭审录音录像资料的保存期限与案件卷宗的保存期限相同。归档光盘应放在光盘盒内垂直存放在防潮、防霉、防日照设备中。光盘应使用“光盘标签笔”标注开庭时间、案号及承办人等信息,书记员应在庭审结束后两天内到计算机管理科技术人员处领取附卷光盘。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永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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