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三人持械强收“养路费” 两人入狱一人逃亡
作者:徐朝飞 发布时间:2011-04-07 10:16:24
三被告人相约拦车收取过路费,携带木棒、钓鱼杆、大刀等工具,在五天内拦路抢劫三次,共抢得现金270元。其中两人落网入狱,现仍有一人亡命天涯。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抢劫案件公开宣判,两被告人因犯抢劫罪获重刑入狱。 被告人张某,男,出生于1994年1月29日。被告人贺某,男,出生于1988年8月16日,属残疾人。同案犯朱某,现在逃。 2010年9月,朱某与被告人张某、贺某共谋到公路上拦截拉煤的货车收养路费整点钱用。同月8日凌晨,三人携带木棒、鱼竿和刀,由张某骑摩托车带朱某、贺某到镇雄县坡头镇至簸笠村公路的撒拉埂路段拦住文远超驾驶的运煤货车,以收养路费为名,抢走文远超现金人民币140元;次日凌晨,三人采同样的方法在撒拉埂路段先后对运煤的货车驾驶员肖东、赵光君进行抢劫,抢走赵光君现金人民币50元;同月12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朱某持木棒和石头在坡头镇营上村红岩古振云家门前的公路上,先后拦住王云兴、詹国培驾驶的运煤货车,二人以被该车撞着为由,抢走王云兴、詹国培的现金人民币各4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贺某落网,朱某现仍在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贺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因被告人张某在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对其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因其他犯罪嫌疑人在逃,本案二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因二被告人在审理中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依法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贺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