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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出台新规 廉政监察员履职有保障
法官晋级与否先听廉政监察员意见
发布时间:2011-04-11 16:42:28


     光明网讯(通讯员 林劲标)     今后,廉政监察员有了“尚方宝剑”,法院在重大决策、重要项目、重要人事安排以及重大案件上必须先听取廉政监察员的意见。据4月1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消息,该院下发的《关于在全省法院实行廉政监察员制度的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廉政监察员的选任资格、职责范围、履职保障、待遇安排以及监督办法等,为廉政监察员履职扫清障碍,为监察员放心、大胆行使监察职责解除后顾之忧。

    据广东省纪委驻广东高院纪检组长贾永庆介绍,廉政监察员制度自2009年试行以来一直是“摸着石头过河”,边实践、边探索。虽然该制度在反腐倡廉上发挥了很大的积极作用,但是不可否认还存在着廉政监察员对司法核心权力运行监督不够、怕得罪人不敢监督、部分庭室支持力度不够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广东高院院长郑鄂提出:“廉政监察员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其如何与办案实践紧密结合,要通过一种制度设计实现对办案过程的实时监控,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发挥廉政监察员作用,使其有权监督、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为此,广东高院在充分调研基础上结合实际出台了《关于在全省法院实行廉政监察员制度的暂行规定》(下称《规定》),并在全省法院范围内铺开适用。

    根据《规定》,广东法院廉政监察员主要特点有:根据岗位廉政风险大小以及人力资源分配等因素来确定分别采取专职、兼职和派驻三种模式;在对审判执行一线部门实行监控的同时,实现对非一线综合管理部门的监督全覆盖;“三重一大”问题先过廉政监察员这一关。即廉政监察员所在部门在重大决策、重要项目、重要人事安排以及重要案件方面,包括法官晋升、表彰等,都必须先听取廉政监察员意见。

    为了防止监督流于形式,《规定》还从待遇上为廉政监察员履职创造条件,调动他们监察的积极性。《规定》明确,专职廉政监察员享有与所在部门副职领导同等的工作待遇;在干部晋职晋级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业绩突出的廉政监察员。同时,为确保将案件监督作为廉政监察员工作重点,《规定》赋予廉政监察员列席介入重大案件的合议庭评议过程;查阅有关案卷、文件、资料;要求办案法官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组织开展案件监督和质量评查等职权。

    据悉,广东高院廉政监察员目前已经将案件监督作为监察工作的重心,对2009年以来涉及发回重审、上级改判和群众反映强烈等三类案件共411件进行了重点监察,并接听、处理相关信访投诉电话以及核查投诉信函共170件。

    背景链接:

    廉政监察员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总结分析法院系统反腐倡廉工作经验教训基础上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和重要措施,是法院实现内部自我监督的一种方式。廉政监察员一般由具有同级正职或副职非领导职务的资深法官担任,也可以由所在部门的副职兼任,在审判执行等一线业务部门根据《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履行监察职责,被誉为法院内部的“廉政专员”。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永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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