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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被盗车辆犯法 介绍者一并获刑
作者: 马文佳   发布时间:2011-04-13 16:30:13


    4月11日,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马雄伟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郎雷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0年10月28日,被告人郎雷经被告人马雄伟介绍,在临汝镇妙水寺樱桃园附近以5500元的价格从一陌生男子(身份不祥)手中购得无合法有效来历凭证的银灰色五菱牌面包汽车一辆,经查明,该车系邵醒于2010年10月26日被盗车辆。经汝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汝价证鉴(2010)13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该车价值23770元。

    诉讼中,被告人郎雷的亲属已代为缴纳罚金3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马雄伟,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11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6年6月20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雄伟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介绍买卖,被告人郎雷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购买,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雄伟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再犯罪,应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在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马雄伟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被告人郎雷的亲属代为缴纳罚金,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来源: 河南法院网
责任编辑: 飘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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