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不满情人提分手 男子泄愤烧房
作者:王然 发布时间:2011-04-13 10:02:45
被告人刘某因情人不愿继续保持关系,一怒之下放火烧毁了情人张女士夫妇的7间房屋。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刘某行为构成放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张女士与刘某相识,并一直保持情人关系。后来,张女士逐渐察觉刘某行为不端,提出分手,但一直遭到刘某纠缠。 2009年4月5日上午,刘某从拘留所里放出来后直接张女士家,要了40元钱打车,刘某走后,张女士立即给丈夫打电话,当天下午,两人搬到了朋友家躲避刘某。 当日下午4点,刘某果然又来找张女士,发现门锁了,刘某便打电话要求见面,遭到拒绝后,刘某跳墙进院撬开房门,将房内的电视机和电暖气以200元卖掉。 当晚11点多,刘某拿打火机来到张女士家,点着了北房衣柜里的衣服,然后又来到东房,点着了房顶糊的纸,之后离开去了涿州。据调查,张女士家的所有屋都是木制结构的。 4月6日早晨,刘某给张女士的丈夫打了电话,告诉了他和张女士的关系,并说:“这回你痛快了吧,房子我给你烧了。” 刘某放火后,邻居发现报警,但张女士的四间北房和三间东房均被烧毁,幸而当天无风,未危及周边邻居。经鉴定,房屋被烧损失达32056元。 在法庭上,刘某当庭否认放火行为。 据查证,刘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因盗窃被行政拘留。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为泄私愤,放火毁损他人房屋,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依法应予惩处。关于被告人刘某辩解,经查,其在预审期间的多次供述均供认了其放火的犯罪事实,且供述内容稳定并与证证言及本案其他多份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证明其放火的犯罪事实,故其当庭的辩解不能推翻其原有供述。且被告人刘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