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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法院开审刘昌华赵维攀故意毁坏财物案
发布时间:2011-04-14 08:32:34


     光明网讯(通讯员 张波)   日前,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刘昌华、赵维攀故意毁坏财物一案。

    公诉机关审理查明:2010年5月10日,龙陵县白塔水乡的邹某与林某之间发生矛盾。刘昌华出面为邹某解决矛盾,同时吩咐赵维攀等人如果协商不成便打砸邹某的7-7号店铺。后因协商未果,刘昌华便打电话给赵维攀,赵维攀等人用木棒、刀具和石块将邹某的店铺玻璃门和不锈钢防盗门毁坏。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的财物价值人民币3901元。

    龙陵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昌华、赵维攀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损毁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在审判长张路主持下,整个庭审井然有序地进行,合议庭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主张。本案将择日宣判。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永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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