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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警察伺机抢劫 半路遭遇真警察
作者:马文佳    发布时间:2011-04-14 15:25:46


    4月13日,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冒充警察盗窃、抢劫案件,以盗窃罪、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尹龙、孙庆、范森等三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一个月、有期徒刑四年零一个月和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

    2010年6、7月份,被告人尹龙、孙庆预谋冒充警察查车实施抢劫。被告人尹龙、孙庆购买了手枪、弩、手铐、警服、警帽、口罩、胶带、手套、撬锁工具等作案工具。被告人尹龙在网上联系被告人范森一同作案。

    2010年10月下旬,被告人尹龙、孙庆到洛阳与被告人范森会合后,三被告人于2010年10月26日凌晨2时许,将在洛阳市洛龙区安乐镇王庄村新源旅馆门口停放的智某的五菱之光面包车盗走,准备用作实施抢劫犯罪的交通工具,并由孙庆、范森将车开到汝州。当天晚上,被告人尹龙、孙庆、范森在汝州会合后,驾驶盗窃的五菱之光面包车,携带枪支、警服等作案工具沿207国道汝州至鲁山方向寻找作案目标,因未发现作案目标返回汝州。次日上午,孙庆驾驶盗窃车辆在汝州市城垣路与南环路交叉口处被汝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查获。

    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涉案枪支在送检条件下不能确定是否具有杀伤力。经汝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五菱之光面包车价值22800元。案发后,孙庆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被告人尹龙、范森,被盗面包车被追退被害人,并赔偿被害人3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尹龙、孙庆、范森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预谋冒充警察实施抢劫,准备了手枪、警服、手铐等作案工具,实施了抢劫踩点,并盗窃车辆,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了抢劫罪、盗窃罪,且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尹龙、孙庆、范森为了实施抢劫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是犯罪预备,依法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孙庆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是立功,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范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均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飘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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