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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老院虚购“意外保险”引发索赔纠纷
发布时间:2011-04-19 11:18:10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杨克元)   上海市闵行区一家敬老院对老人的子女虚构了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事实而“引火烧身”,后被老人的儿子李先生诉至闵行区法院,索赔意外伤害保险费8万余元。由于李先生所交纳的50元并不能作为购买老人意外保险并获得理赔之对价,故敬老院违约的行为实际并未造成李先生无法取得保险赔偿款的损失。近日,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敬老院退还50元,并驳回李先生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2009年10月14日,陈老太入住敬老院。去年4月4日,敬老院的负责人发短信给陈老太的儿子李先生,内容为“我想给你妈买份老人意外保险,每年100元,我出50元,你出50元。万一你妈摔跤意外可由保险公司承担些责任,你看好吗?”李先生认为可行,便于同年5月1日向敬老院支付了50元,敬老院也出具了收据。之后,陈老太不慎摔伤于同年8月4日去世。由于李先生仅获得敬老院统一办理的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5万元,而未获得“意外保险“的保险费,故要求敬老院兑现购买意外保险的承诺。双方几经交涉未果,李先生将敬老院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支付2010年5月1日协商购买之意外保险的保险赔偿款8.2万元。

    敬老院称没有为陈老太购买保险的义务。短信是发过,但正确的意思实际上是缴纳互相帮扶性质的基金,而非代办保险。同时,李先生所支付的50元根本无法购买老人意外保险,且李先生已经领取了5万元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故不同意诉讼请求。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敬老院以短信方式向李先生表示代为购买老人意外保险,并收取50元的行为,能否作为获得相应保险赔偿款的依据。法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本案中,敬老院以虚构的代为购买老人意外保险为由并收取50元之行为显属不当。但敬老院通过发送短信方式发送的内容实际并没有订立相应代购协议的真实意思。同时,李先生实际仅支付50元。通常情形下,区区50元并不能作为购买老人意外保险并获得理赔之对价,故敬老院违约的行为实际并未造成李先生无法取得该保险赔偿款的损失,故李先生要求敬老院支付意外保险赔偿款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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