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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拒付代理费 受托人起诉维“自权”
发布时间:2011-04-21 10:33:40
光明网讯(通讯员 蔡强)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人找法律工作者代理自己打官司,而当代理案件终结后,受托人依合同向委托人要求其支付代理费时,委托人拒不支付。2011年4月19日,河南省舞阳县法院对法律工作者维护自身权益案作出了判决,委托人连伟给付原告某法律服务所代理费3800元。
2010年7月14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指派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刘铮为被告连伟与他人债权债务纠纷的第一审代理人,授权刘铮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并按被告连伟的诉讼标的额45000元及利息数额的10%收取代理费。原告某法律服务所指派法律工作者刘铮向被告连伟提供法律服务,保护其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至案件审理终结止(判决、裁定、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合同签订后,被告连伟分两次向原告某法律服务所交纳代理费700元。2010年11月,连伟与他人债权债务纠纷一案经人调解后,偿还了连伟欠款及利息,被告连伟申请撤回诉讼。原告向被告催要所欠代理费,被告拒不给付。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指派法律服务者按照合同约定,积极为被告准备诉讼材料,提供法律服务,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各项服务内容,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未通过原告指派的服务人员,私下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撤回起诉,该情形符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的案件审理终结方式,因此,被告以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双方没有约定收费标准和自己申请撤诉为由拒绝支付原告代理费用,理由不足,不予支持。关于代理费数额,由于连伟与他人债权债务纠纷一案的诉讼标的额为45000元,因此,连伟应按该诉讼标的额的10%向原告支付代理费4500元。原告请求连伟与他人一案的利息部分也应补算代理费,由于双方对利息没有计算出确定的数额,因此其利息部分属于约定不明,原告请求该部分也应按10%支付代理费,理由不足,该院不予支持,遂该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涉及人名均系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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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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