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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中院严把减刑假释案件质量关
作者:贺要生   发布时间:2011-04-22 14:41:14


    减刑、假释不是犯人的法定权利,而是刑罚执行中的一种奖励制度。近年来,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采取四项措施,严把减刑、假释案件质量关。

    公开听证,让减刑、假释工作在阳光下运行。        

    该院规定,所有职务犯罪分子的减刑假释、犯罪分子减余刑、犯罪分子减刑幅度在二处以上的案件,必须公开听证。听证时,首先由刑罚执行机关陈述对犯罪分子呈报减刑、假释的理由,其次由审判人员调查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让犯罪分子有理讲在听证会上,有证举在听证会上,最后由检察机关发表对犯罪分子是否减刑、假释的意见。4月18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湖南省雁北监狱举行减刑、假释听证会,会后,即将获得减刑的犯人刘某深有感触地说:“想不到现在减刑,犯人还有说话的权利。”

    不搞唯分论        

    目前,刑罚执行机关根据司法部的规定对犯罪分子实行“百分考核”,即犯罪分子在劳动改造过程中得80分可减刑一年。“百分考核”在改造罪犯,评估罪犯改造好坏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百分考核”无法准确反映罪犯思想改造情况,不能将其完全等同于减刑、假释的标准。有些犯罪分子如有前科,在服刑期间有违规行为的,该院则相对降低其减刑幅度,多次违法或有严重违规行为的,则裁定不予假释。犯罪分子余某有减刑分120分,按分可减刑一年六个月,但余某在服刑期间有一次违规,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则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

    必须履行财产刑

    对犯罪分子实行又打又罚、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有利可图是我国的刑法理念。对判决有财产刑的犯罪分子,犯罪分子必须履行财产刑,有民事赔偿款的必须将赔偿款赔偿受害人,有罚金的必须缴纳罚金。否则,不予裁定减刑、假释。如犯罪分子确无履行财产刑能力,则刑罚执行机关应向法院出具该犯罪分子确无履行财产刑能力的“三无(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无信件、无邮寄包裹、无亲属朋友会见)证明”或困难证明,该犯罪分子才能减刑、假释。近三年来,该院对不履行财产刑的犯罪分子不予裁定减刑、假释182人。

    实行裁前公示

    该院在审理减刑、假释时全面推行公示制度,正式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将拟减刑、假释的犯罪分子名单3天前在监狱和看守所内予以公布,全面听取拟减刑、假释的犯罪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以及监狱警察的意见,3天后,没有举报或有举报但查证不实的,才对犯罪分子正式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实践证明,实行裁前公示,不仅确保了减刑、假释案件审判时公开、公正,而且对其他犯罪分子也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有利于刑罚执行机关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



来源: 湖南法院网
责任编辑: 飘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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