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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牟私利心黑暗 印染助剂充食盐
作者: 梁锦学 李惠 发布时间:2011-04-25 11:26:21
为非法牟利,明知是有毒、有害的化工“印染助剂”,仍然充作食盐销售。4月22日,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何长红拘役一月零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何长红为个体工商户,其在自己家中开办有一干菜、粮油销售门市部。2010年9月至11月期间,何长红从韩亚丽、吴鹏飞(另案处理)手中购得化工“印染助剂”2000千克,在自家门市部用假食品盐包装袋分装后,充作食用盐销售给群众。经商丘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食用盐国家标准检测,何长红销售的“印染助剂”铅含量严重超标,并含有毒、有害成分亚硝酸盐,危害人体健康。 睢县法院认为,被告人何长红为了非法牟利,明知是有毒、有害的化工“印染助剂”仍充作食盐销售,其行为已经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何长红能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性,悔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予以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
河南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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飘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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