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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财产交付前可否反悔?
发布时间:2011-04-26 15:30:50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微)   赠与财产交付前可否反悔?日前,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撤销赠与房屋案进行了审理,法院最终作出判决:原告贺琼英享有位于绵阳市涪城区西山东路93号12幢5单元524号房屋一套50%的产权。

    2010年2月12日,原告贺琼英与被告赵新华在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载明:现有住房一套,位于涪城区西山东路93号12幢5单元2楼4号住宅,双方自愿赠送给共同子女赵倩所有,男方自愿放弃居住、使用权,女方一次性支付男方人民币2万元整。双方债权、债务各自享有、承担。原、被告离婚后未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转移过户手续,被告继续在该房屋内居住,原告外出务工。后因原告住房困难,向被告提出可否不履行协议,被告不同意,于是原告向涪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将位于涪城区西山东路93号12幢5单元524号房屋一套产权的50%归原告所有。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之规定,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将共有财产位于涪城区西山东路93号12幢5单元2楼4号住房一套赠与赵倩,但尚未办理产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该赠与的标的物的财产权利尚未交付,该赠与尚未生效,被赠与的财产仍属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内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主张该房屋50%的产权归其所有的主张本院应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法院作出判决,原告贺琼英享有位于绵阳市涪城区西山东路93号12幢5单元524号房屋一套50%的产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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