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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冒牌润滑油桶5万只 负责人获刑单位被处罚金
作者:常法宣   发布时间:2011-04-26 09:23:42


    4月25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一起涉嫌假冒豪爵、雅马哈商标的案件备受关注。李某在没有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常州某塑料容器公司内生产5万余只印有这两个商标标识的润滑油桶。案发后,油桶均被销毁。李某这种情形,是属于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昨天,法院当庭判决,李某及其经营的常州某塑料容器公均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单位则被判处罚金。

    常州某塑料容器公司的实际经营人是李某,而其前妻张某则是该公司的负责人,但不负责具体经营事务。李某今年45岁,据其称,他所经营的公司规模不大,只有七八个工人,主要的业务就是生产塑料容器。

    去年初,李某突然一个自称叫高某的电话,问他能否加工一些机油桶。见面后,高某告诉他,模具由高某提供,生产的油桶价格是1.6元一只。不久,高某就将模具送了过来,李某一看,油桶上面印制的商标是“豪爵”、“雅马哈”这些知名品牌。按照正常程序,对方需要提供授权证书等材料,李某才能生产。但是那段时间,厂里生意一直不太好,送上门的生意,李某舍不得推掉。于是,李某也没有多问什么,就将这笔生意接了下来。

   据李某介绍,只要有模具,这种油桶生产起来很快,几万只油桶,两个工人一天之内就可以弄好。

    去年5月初,李某生产的仿冒油桶被打假人员发现后,立即向警方报了案。随后,李某向当地警方投案自首,交代了自己仿冒油桶的犯罪事实。

    警方将李某控制后,其生产的5万余只油桶及生产所用模具均被警方追缴。不久,这些油桶均被销毁。

    昨天,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值得注意的是,在起诉书上,李某是被告人,其单位常州市某塑料容器公司也被列为被告单位。李某的前妻张某,则作为被告单位常州市某容器公的诉讼代理人出庭接受审理。

    庭审中,公诉方常州市检察院认为,被告单位常州市某塑料容器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为单位谋取利益,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犯罪事实清楚,应当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应当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开庭审理后,当庭予以判决:常州市某塑料容器公司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罚金4万元;李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四年,并处罚金4万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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