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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心工程款被扣除 私刻被挂靠单位章
发布时间:2011-04-27 11:07:40


     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凯 季锡聪)   日前,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金星、黄威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008年3月10日,张金星以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签订新厂房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于同月18日与上述建设公司签订该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协议,后与黄威口头约定合伙承建该工程。7月21日,黄威收到汽车配件公司支付的工程款367.5万元汇票后,因担心被建设公司扣除张金星的有关款项,即与张商量私刻建设公司财务专用章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私章对汇票进行背书转帐,同日张金星请人伪造了财务专用章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并由张金星将该367.5万元汇票和二枚伪造的印章送至银行对该汇票进行背书入帐转帐处理。9、10月,黄威又将汽车配件公司支付的102.809万元、490万元二笔工程款银行汇票送至银行,用上述伪造的印章进行背书转入个人帐户。经物证鉴定,上述三张银行汇票背书人签章栏所留财务专用章印文均系伪造。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金星、黄威故意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依法均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涉及人名均系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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