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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员工离职申请2.2万双倍工资补偿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1-04-28 14:01:59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杨克元)   秦先生认为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故在离职后申请仲裁,裁决获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2.2万元和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公司不服,诉至法院称无须支付、无须补缴。日前,上海闵行区法院作出上海集英美容美发有限公司无须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2万元和无须为秦先生补缴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费1万余元,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1510元由秦先生负担的一审判决。

    秦先生于2008年10月9日到集英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08年10月9日起至2009年10月8日止的《兼职员工协议书》,双方约定,秦先生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工资每2周结算一次。后秦先生在集英公司实际工作至2009年10月13日。

    秦先生认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未为其交纳社会保险费,故申请仲裁,去年3月,仲裁会作出裁决,秦先生获工作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2万元以及社会保险费1万余元。仲裁裁决下发后,集英公司不服,将秦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无须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和无须补缴社会保险费。

    集英公司认为,公司支付的报酬中已包含了相应的社会保险费,应由秦先生本人按照规定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秦先生辩称,在集英公司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时间为6.5小时,也未签过《兼职员工协议书》,故不同意诉讼请求。

    经查明,秦先生起初的月工资为1800元,自2009年5月起,调整为2300元。集英公司向法庭提供了双方签订的《兼职员工协议书》。

    法院认为,招用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劳动报酬中支付给个人,由劳动者本人按照规定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本案中,秦先生系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依上述规定应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故集英公司要求无须为被告补缴2008年11月至2009年9月期间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且双方还签订了《兼职员工协议书》,有书面的劳动合同,故集英公司要求无须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2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亦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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