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合同期满员工辞职 “东家”不满索赔被驳
发布时间:2012-08-31 16:26:50


     本网讯(通讯员 和忠 曹晓辉)   劳动合同到期后,员工因未能就新的劳动合同达成协议而辞职,被“东家”以擅自拿走硬盘、删除技术资料为由处以巨额罚款,后又被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近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老东家败诉”。

    张俊(化名)原是许昌市某铸造公司技术部门的负责人。2007年4月5日,公司与他签订聘任合同书,聘任他为技术部经理,双方约定合同期限为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0日。2009年12月30日,聘任合同到期后,双方商议订立新的劳动合同,因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在不知不觉中张俊又在原单位工作至2010年2月25日。

    眼看自己的合同诉求得不到解决,张俊决定辞职。然而让他想不到的是,就在2010年3月10日,公司以他拿走所有技术资料硬盘,给公司造成数十万元的经济损失为由,作出处罚决定书,罚他5万元;同时下发通知,于2010年3月30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要求他支付违约金3万元,并请求法院判令张俊赔偿公司损失及违约金共计8万元。

    庭审中,该公司认为,尽管公司与张俊的3年合同已于2009年12月30日期满,但该合同期满后,双方均未解除合同并继续履行,依法应视为双方已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原聘任合同对双方继续有效。在合同继续履行期间,被告张俊于2010年2月25日私自将公司存于电脑的所有技术资料硬盘拿走并删除了四种复杂机械图纸资料,使公司无法正常生产和经营,经多方说和,张俊20多天后才拿回,给公司造成数十万元经济损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公司于2010年3月10日对被告作出罚款5万元的决定。被告拿走硬盘后不再到公司上班,无故旷工一个月,原告依据聘任合同规定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3万元合情合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商议订立新的劳动合同未果,被告张俊离开原告单位应视为被告不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故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原告铸造公司以被告擅自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被告张俊支付3万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称被告张俊拿走技术资料硬盘并删除了四种复杂机械图纸资料,造成数十万元的经济损失,证据不足,对其要求被告张俊赔偿5万元损失的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 纪颖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