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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案未结犯新案 一男子因犯强奸罪获刑十年
发布时间:2011-04-29 08:50:22
光明网讯(通讯员 廖万军)
因为涉嫌犯强奸罪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决无罪,在公诉机关抗诉后,法院再审期间又涉嫌强奸被捕。4月20日,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铮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2009年9月2日,被告人王铮以帮被害人罗林找工作、逛路为借口,将罗林带至被告人住所附近一小山包的树林丛中,要求罗林作自己的情妇。罗林未同意,王铮便在罗林身上动手动脚,意图与罗林发生性关系,罗林不从,拿出手机准备求救,王铮抢过手机并关了机。罗林的反抗激发了王铮更强兽欲,凭借强壮的身板,王铮很快如愿以偿。 2010年10月24日,被告人王铮经人介绍,认识了年仅13岁的被害人冉静,后以吃饭为由,王铮将冉静带至一租住房内,要求与其发生性关系,冉静不同意并欲离开,王铮不允许。次日凌晨,王铮来到冉静床前,将冉静强行压在身下,并威胁冉静,若不答应,就将其卖给别人当小姐。冉静迫于王铮的淫威,不敢反抗,王铮顺利地发泄了自己的兽欲。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铮无视国家法律,采用暴力、胁迫方法,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二被害人发生性行为,其行为侵犯了妇女的性自主权和幼女的身心健康权,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铮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铮第一次犯强奸罪尚在二审期间,又犯新的强奸罪,证明其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可酌定从重处罚。法院根据被告人王铮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前列之判决。(文中涉及人名均系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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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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