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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抢劫后化名潜逃十六年 一审被判无期
发布时间:2011-04-29 10:09:40
光明网讯(通讯员 朱敏)
被告人李才明因参与抢劫致他人死,化名潜逃16年后自首,2011年4月28日,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法宣判,以抢劫罪判处李才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1994年1月中旬李才明与同村的谢斌龙、李佳辉共同商谋对被害人黄某某进行抢劫。同年1月16日17时许,当被害人黄某某骑自行车经过黎塘火车站南头厕所旁时,李才明和谢斌龙冲上去将黄某某从自行车上强行推倒在地,李、谢二人随手从地上捡起石块猛击黄的头部和面部,李才明将黄某某用报纸包着的人民币4 500元现金抢到手后递给谢斌龙,谢拿到钱后逃离现场。李才明因被黄某某双手紧紧抱住腿部即掏出事先准备的三菱刮刀朝黄的胸、背及上肢等处乱捅,致被害人黄某某当场死亡。经法医检验鉴定:黄某某因两侧胸部被三菱刮刀刺伤多处,造成两侧严重血气胸、失血性休克而死亡。2010年10月30日,李才明化名“韦荣发”在柳州市柳南区河西工业园区建筑工地因“讨薪”与工地老板发生纠纷,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西鹅派出所将李才明带到该所,在核查其身份时,李才明向公安机关交代了其真实身份及抢劫的事实。 宁铁中院开庭审理时,被告人李才明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才明犯抢劫罪的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但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才明犯罪后自动投案,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被告人李才明的犯罪行为是1997年9月30日之前的犯罪行为,对被告人李才明的处罚应适用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才明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才明负案在逃期间被公安机关因其他事情盘问时,主动交待真实身份和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抢劫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李才明参与合谋、具体实施抢劫并用刀刺被害人死亡,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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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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