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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法院就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11-04-29 13:38:46


    4月2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由一名法官适用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了一起行政诉讼案。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推行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以来适用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的第一案。作为北京市四家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法院之一,海淀区人民法院院长鲁为日前接受采访,就该院在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作为北京市四家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法院之一,您认为海淀法院在开展这项工作方面有什么优势?

    海淀法院很早就开始了对行政案件进行“繁简分流”,以提高行政审判的效率。从2002年起,海淀法院就开始尝试开展行政诉讼普通程序简便审工作,2005年形成了以入口、庭前辅助程序、庭审、出口四个环节为主体的基本框架,2007年全面推开,组建了由一名法官和两名书记员组成的行政案件简便审理组,三年来审结案件566件,占全庭结案的50%以上,年均结案相当甚至超过北京市绝大多数行政庭全庭的结案量,并在2005年后成为全市唯一一家普通程序简便审试点法院。经过近十年卓有成效的工作,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积累了大量经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市高级人民法院将海淀法院确定为北京市四家试点法院之一,就是对海淀法院在简便化审理工作方面所作尝试的一种认可与肯定。

    二、海淀法院为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工作做了哪些准备?

    第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简易程序审理组。简易程序审理组由一名副庭长、三名法官及三名书记员组成,专门负责简易程序案件的审理。副庭长担任该组组长,统筹协调,为全力保障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充足的人员组织保障。

    第二,健全方案制度,起草规章文件。我院行政庭根据最高法院及市高院的文件要求,结合本院行政审判的实际情况及普通程序简便审理的先期经验,制定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同时,为充分保障当事人在简易程序中的诉讼权利,行政庭还专门制作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适用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权利义务确认书》、《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以及《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举证须知和要求》,力求从制度上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有序进行。

    第三,建立数据统计及经验总结机制。由内勤组及调研组对试点工作开展中的相关数据及时进行统计,不断挖掘和总结适用简易程序的有益经验,加强成果转化及调研宣传。

    三、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意义。

    首先,近年来,全市及海淀区大力推进城乡一体化改造,行政相对人的利益诉求日益多元化,行政管理行为面临的情况日益复杂化,所涉内容也更加专业化,在此背景下,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及审判难度均大幅增加。但是,行政司法资源却相对有限,无法与行政案件数量的递增速度同步。

    其次,简易程序通过对审判组织、审判准备工作、庭审程序等方面的简化,使整个案件的处理所耗费的时间、人力、物力大为减少,从而在整体上能够提高司法效率。

    再次,经过二十年的实践,对一大部分常规案件的审理已经积累了丰富的审判经验,所以,独任审判也完全可以保证案件质量,满足当事人对于公正的追求。

    因此,简易程序能够使效率与公正这两大司法价值目标得到很好的平衡和兼顾,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开展情况及遇到的问题。

    首先,为了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目前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都会先征得原被告双方的同意,由原被告双方签署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适用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案件权利义务确认书,确认书中会告知当事人承办法官及书记员。同时会发放书面的简易程序的权利义务告知书及举证须知书,确保当事人对于简易程序有全面的了解。

    其次,在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相应的庭前辅助程序、庭审环节及法律文书都会做一定的简化,以真正实现简易程序的价值。

    最后,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必须保证45天的审理期限,对部分案件要做到当庭宣判。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有些当事人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意义不了解,一些当事人对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还存在顾虑。针对这个问题我们会加大宣传力度,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消除当事人的疑虑,确保将该项工作及其作用落到实处。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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