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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抢劫摩的司机 三初中生被判坐牢
发布时间:2011-05-05 09:01:13


     光明网讯(通讯员 吴溦)   阿叶、阿亮、阿嘉均是在校初中生。然而,这三个“95”后少年却在广西钦州市区内数次以搭车为由将摩的司机骗至偏僻处实施抢劫而身陷囹圄,等待他们的只能是法律的严厉制裁。

    阿叶、阿亮、阿嘉三人均出生在农村,由于父母忙于打工,家中兄弟姐妹又多,因而阿叶、阿亮、阿嘉从小便缺乏父母管教,不但无心向学,还染上了网瘾,经常出入网吧。

    2010年的暑假,阿叶、阿亮、阿嘉三人由于无钱上网,便商量到钦州市区内,以搭车为由,骗摩的司机到偏僻少人处实施抢劫。7月26日晚9点,阿叶、阿亮、阿嘉来到钦州某宾馆门前,请在那里等客的摩的司机车某搭乘他们到钦州市旧盐仓附近,当车行至旧盐仓斜对面的泥路路段时,阿亮便掏出随身携带的刀具对车某进行威胁,迫使车某交出人民币220元及一台手机。三天后的晚上11时许,阿叶、阿亮、阿嘉又在钦州市文峰南路拦下了摩的司机陈某的车,请陈某搭乘他们至旧盐仓,到旧盐仓附近时,阿亮等人持刀抢去了陈某的人民币450多元及一台手机。8月4日凌晨,阿叶、阿亮、阿嘉在子材西大街叫摩的司机黄某搭乘他们到旧盐仓,当黄某一路搭乘阿叶等人至无人处时,被阿亮、阿叶持刀威胁,身上仅有的人民币70元及一台手机被抢。8月8日,阿亮在街上闲逛时被摩的司机黄某认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一个多月后,阿嘉和阿叶也相继落入法网。

    钦南区法院一审认为,阿叶、阿亮、阿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了抢劫罪。由于三人在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且三人均是在校学生,归案后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阿叶、阿亮、阿嘉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性,钦南区法院分别对三人分别处以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三年和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阿叶不服,认为一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向钦州中院提起了上诉。

    钦州中院审理认为,阿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持械威胁和暴力的方法劫取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且属多次抢劫。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犯抢劫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共同犯罪中,阿叶与阿亮、阿嘉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由于阿叶是未成年人,又是在校学生,能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钦州中院认为一审对阿叶的定罪量刑并无不当,遂驳回了阿叶的上诉,维持原判。(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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