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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投案供述盗窃 法院酌情从轻处罚
作者: 侯玉庆 发布时间:2011-05-05 14:57:21
家住河南辉县市的杨龙因盗窃邻村一家农户的农用车电瓶一块、大货车电瓶两块,外逃山西躲避三个月之后,主动到山西警方投案,5月4日,辉县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龙依法从轻处罚,以盗窃罪判处杨龙罚金2500元,并追缴犯罪所得480元。
2010年10月12日凌晨,家住辉县市峪河镇马庄村的杨龙来到齐庄村齐梦家院内盗走三块电瓶。杨龙得手后以480元的价格将三块电瓶卖掉。被盗三块电瓶价值1266元。2011年1月12日,躲在山西的杨龙主动到山西的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已退还被害人被盗赃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杨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被盗赃物已追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以上人名为化名) 来源:
河南法院网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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