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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酒驾入罪第一人在襄城县法院当庭宣判
发布时间:2011-05-09 15:27:29
光明网讯(通讯员 彭洋 王志坚)
2011年5月9日上午,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对许昌市首例因醉驾而入罪获刑的被告人李耿超进行了当庭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李耿超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1年5月4日下午5时40分,被告人李耿超酒后驾驶豫A5006R蓝色小轿车从许昌市回襄城县颍阳镇洪村寺村老家途中,在颍冢公路颍阳镇政府路段被公安机关民警查获。经对李耿超抽血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超标。后经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襄城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耿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李耿超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并当庭宣判。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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