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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法官联手调解 再审“冤家”法庭言和
发布时间:2011-05-10 14:49:59


     光明网讯(通讯员 区鸿雁 徐钟)   “感谢司法机关!”接过法庭转交的4.6万元赔偿金,云南省会泽县居民老吴和他的“冤家”齐声说。

    事情还得从2007年2月说起。当时,会泽县金钟镇政府应当地居委会的需要,为辖区第五村民小组修建了一个抗旱蓄水池,修建资金由镇政府全额拨付。水池修建好后,金钟镇政府于当年3月28日以文件规定形式将该农田水利工程交由村(居)委会全权管理经营,同时明确在防汛、抗旱季节具体操作由水务所统一指挥和调度。2008年7月10日下午5点左右,原金钟镇居民李女士(老吴之妻)做完农活路经第五村民小组的抗旱蓄水池时,不幸掉入池中溺水死亡。李女士死亡后,留下两个年幼的孩子和年迈父母。经多次协商无果,老吴将镇政府、居委会和水务所告进法庭,要求判令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1万余元。鉴于蓄水池没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以及受害人行走不慎等原因,法庭判决居委会、水务所分别赔偿受害人家属3万和2万余元。

    两审终审后,居委会、水务所以修抗旱蓄水池是为群众办好事等为由向曲靖市检察机关申请抗诉。随后,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以“原一、二审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抗诉,云南省高院指令曲靖中院组成合议庭再审。

    4月28日,为方便当事人,曲靖中院审判监督庭承办法官与抗诉机关曲靖市检察院民行处的检察官一道走进案发地公开开庭。再审审理中,经过承办法官和抗诉检察官近4个小时的共同说法析理,居委会、水务所自愿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6万元。



责任编辑: 张永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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