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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文化与调解文化
作者:汤棠棠   发布时间:2013-01-06 15:38:10


    【论文提要】    

  法院文化是人民法院在长期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逐渐形成的共同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制度规范以及相关物质表现的总称,其蕴含着“司法为民、公正效率、与时俱进、构建和谐社会”等多重内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体现。作为法院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调解文化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活动中就双方当事人的纠纷主持的调解,并在这种调解活动中逐渐形成的具有法院文化特色的活动。本文通过对法院文化的阐述及内涵的分析法院文化的特征,而后阐述了调解文化的含义及其文化基础,结合调解文化在法院文化中的重要作用,提出要加强调解文化在法院文化建设中的作用,因此重视法院文化建设,加强法院文化中的调解文化的建设,才能丰富法院文化,使法院文化永葆生机、不断创新,才能让更多的人民享受到公正廉洁,达到社会稳定和谐的法律和社会效果,全文共计5088字。

    一、法院文化的概念及内涵

    法院文化是人民法院在长期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逐渐形成的共同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制度规范以及相关物质表现的总称 ,其蕴含着“司法为民、公正效率、与时俱进、构建和谐社会”等多重内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体现。

    法院文化具体包括公正、廉洁、为民。这六个字体现了法院精神文化的本质内涵,突出了社会主义司法核心价值观,是法院文化的价值追求与灵魂导向,对建设法院文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法院文化的特征

    (一)法院文化的主体特殊性

    法院文化这一结构的主体,广泛意义上来说,涵盖各级人民法院中从事法院工作的人员,他们通过日常的工作活动中产生了一种潜移默化的共同文化氛围,而从狭义的角度上讲,人民法院的主要活动都体现与审判实践活动中,因此法院文化的主体是指人民法院中依据宪法和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法官,通过在审判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具有独特特征的体现法院精神与内容的文化现象。

    法院文化的主体作为法院主体的人,除了具一般人的普遍性以外,还有其特殊属性,这是由职业的特点决定的 。

    首先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活动中的法官,要具有法官思维,也就是在审判实践中,运用法官思维进行审判活动,这要求法官具有专业的知识与工作技能。

    其次,法官这一主体具有他人所不具备的独立的审判权,这区别于常人的“为所欲为”,而要求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时需严格依照宪法法律的相关规定,公正无私的从事审判工作,严格把握审判权的运用,从严执法。

    再次,法官的行为往往对社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具有一定的导向作用。法院工作的重心在于解决各类诉讼等矛盾焦点,而这些纠纷往往具有强烈的社会效应,因此法官在审判实践活动中的行为可以说是在全方位的透明化机制中进行,这就要求法官在日常工作中谨言慎行,细致严谨。

    因此,法院文化的主体要求相对专业化、技能化,从而促使法院在其发展过程中逐步的形成自己特有的特殊文化氛围与文化精神。

    (二)法院文化的法律性

    法院文化的特征不仅表现在它主体的特殊特定性,还体现在它文化的法律性,这是其他文化所不具有的。法院文化是法律文化最集中最现实的体现,通过审判实践活动的每一环节,展示法院文化具有的法律性。

    在程序上,法院循规蹈矩。法院审判实践活动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按程序进行,以显示程序公正、途径正确,这显示出程序的法律性,严谨性。在实体上,法院有法必依。法院审判实践活动中,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中需有正确的法律依据予以援引,做到有法必依,这显示出程序的法律性、严谨性。在审判过程中,审判人员运用法官思维有逻辑的分析案情并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将这一思维在审判活动中体现,这显示出法官思维的法律性。因此,无论从审判活动的任何方面,都可以显示法院工作的司法规律,法官思维的逻辑性、有法必依性,表现法官行为的程序规矩性以及法律的公正、公平性。

    (三)法院文化的精神性与时间性

    法院文化体现的是一种精神文化,虽然法院文化设备的提升及外在物质的整体升级的物质性因素很重要,但是相比之下,法院文化的内在精神则更能传承法院文化,使其经久不衰、绵延繁衍。法院文化是一种精神力量,通过这种激励与热情,营造良好的环境氛围,调动法院整体的凝聚力与创造力,拓展法院文化的新空间、新发展,能增强法官的尊崇感与积极感,对向社会传播法院文化、展示法院精神面貌有良好的促进作用。

    法院文化是时间积累的结果,是历经更迭的知识沉淀,因此它也具有时间性。法院文化可以经得起时间的打磨,并在每一过程中捡炼出优秀的文化成果,同时吸收每一时期的时代精华形成具有时代意义甚至是划时代意义的法院文化,这对于我们传承优秀的法院文化创造新的法院文化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 调解文化相关概述

    (一)调解文化的概念

    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疏导、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调解文化是指在人民调解实践活动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日趋稳定的独特的价值观、行业精神,以及以此为核心而生成的制度规范、行为方式、调解理念和相关物质表现等,是由观念形态文化、物质形态文化、制度形态文化和行为形态文化构成的复合体,具有独特的导向功能、凝聚功能、激发功能、协调功能、规范功能、教育功能、疏导功能,在人民调解事业的改革发展和矛盾纠纷化解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

    法院文化中的调解文化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活动中就双方当事人的纠纷主持的调解,并在这种调解活动中逐渐形成的具有法院文化特色的活动。调解文化是法院文化这一特定的群体文化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体现了司法为民核心政治内容的法院文化,同时也是“调解优先、调判结合”这一主题精神的实际应用。

    (二)调解文化的文化基础

    在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儒家思想一直深深影响并左右着其价值取向并成为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灵魂与精髓,直到如今,仍对我国社会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在儒家思想影响下,中国传统法制以“礼法结合,以礼为主”为特征,采“中庸”之道,以“和合”为途径,紧紧将法律文化与儒家思想融为一体。中国古代“法”的指导思想就是以儒家学说为基础的道德理想主义,强调“为国以礼”,“礼者,法之大分(本),类之纲纪也”。这种崇尚“和合”的儒家思想理念贯穿中华文明发展的各个历史时期。 “和合”思想所推崇的和谐不仅仅包括人自身的和谐,人与人之间的和谐,还包括以人为中心的整个宇宙的和谐。

    调解文化由来已久,从文化的角度分析,它是建立在中国“和合”文化与无讼观念的基础之上,并与儒家思想有着内在的关联。从早期流传的"和为贵" 、"以德服人"的中庸之道到社会提倡的"以人为本"、"调解优先,以调促和"到法院工作中的“调解优先,调判结合”,从民间调解到人民调解到法院主持的法院调解,数千年传承、融合,形成了深厚的调解文化底蕴,也为法院审判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调解文化在法院文化中的重要作用

    (一)调解文化在法院文化实践工作中的体现

    调解文化是法院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被社会各界认同的司法文化,调解文化在具体的实践运转中,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首先,在立案之前,人民法院向当事人宣传调解的优势以及特点,对于争议不大案情简单的案件可以在征求当事人同意后暂缓立案,并告知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其次,在立案后,针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可以分别与庭前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分析利弊,引用法律条款予以说明,在整合当事人的意见后采取庭前“三方座谈”机制,即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焦点进行庭前调解。

    再次,在开庭审理后,法院也会在庭审结束前征求双方意见进行调解,对争议的焦点双方展开讨论,并由法院制作调解书。

    人民法院自立案至整个审判活动结束始终将调解机制贯彻始终。在整个审判活动过程中,法院调解在民事诉讼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既保证及时、彻底解决纠纷又能促进团结、化解矛盾,有利于预防和减少诉讼。

    (二)调解文化对社会建设的有利优势

    首先,调解文化有利于社会关系的修复,可以尽快调整被纠纷破坏的关系。调解在产生矛盾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建立沟通和交流的平台。一方面,可以通过受害一方或者遵守约定的一方当事人叙述侵害行为或违约行为所带来的现实侵害、心理的伤害以唤醒加害方或违约一方当事人的良知,使其变换角度,体会对方当事人的心理,真正从内心地进行悔过,进而和平的向被害方或守约方道歉和赔偿,以恢复或者修复已破坏的社会关系;另一方面,则通过调解之后加害方或违约一方的赔偿和诚恳悔过,抚慰受害一方或者遵守约定的一方当事人的心理,维护其利益,从而转变态度对加害方或违约方予以宽容谅解达到和谐,以此传播调解文化对社会的影响力与号召力。

    其次,调解文化有利于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我国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调解正是以这一基本特征为基础和前提,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是调解的根本目的,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是调解的动力之源。调解有利于树立守法和诚信理念,教育威慑加害方、违约方或者是潜在加害方与潜在违约方,使他们不敢越雷池,同时调解工作的有序进行有利于弥补受害一方方或守约方的经济损失,恢复因纠纷而被破坏的社会关系。调解过程中潜移默化形成的调解文化能够减少不和谐因素,快速化解矛盾,增加和谐因素,从而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让调解文化深入民心,真正体现法院文化的“公正、廉洁、为民”思想。

    另外,调解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调解是审判实践活动中快速有效的调解方式,它有利于诉讼程序的繁简分流,对全面提高诉讼效率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调解通过与双方当事人的沟通,最快掌握当事人诉求,抓住矛盾重点,重点问题重点解决,能使一部分案件避开繁冗复杂的诉讼程序,减少诉讼当事人的时间、现实成本,节约诉讼时间,无论是对审判活动还是纠纷当事人双方都是高效快捷的。而由当事人通过协商和对话达成最终解决意向来和平消解利益冲突。这就使案件及时得到分流和解决,节约了诉讼成本,有利于有效提高诉讼效率,从而使司法资源能够得到更好的整合和利用。诉讼效率的提高对于开展法院文化游巨大的促进作用,同时调解文化的有序开展也有利于审判活动的顺利完成,也能给社会的和谐稳定创造良好的成长条件,为文化的发展提供适宜的土壤。

    五、加强调解文化在法院文化建设中的作用

    先进的文化具有独特的功能和强大的魅力可以在潜移默化中发挥影响、熏陶、引导等积极作用。调解文化作为法院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积极建设法院文化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和导向作用,同时加强调解文化的建设有利于法院文化的的建设,对体现法院文化公正、廉洁、为民的本质内涵具有重要的作用。

    首先,加强调解文化在法院文化建设中的作用,可以树立正确的价值理念。在民事诉讼中,调解具有解决纠纷快、化解矛盾快的特点,而且对于矛盾双方当事人,采用调解机制的社会效果远远优于法院的判决,因此在社会实践中,调解机制多次运用。而调解文化的运用要求法官在审判实践活动中充分采用“说和式”,对当事人双方进行耐心细致的劝导,以价值观为导向,将“公正、廉洁、为民”深入思想,摆正自我态度,把握法律尺度,拥有积极为人民服务的心态。只有正确树立价值理念,才能在司法活动中,发扬优秀的调解文化,体现凝聚法院干警力量的先进的法院文化,积极创造工作热情,坚定政治方向,促进法院文化的稳步发展。

    其次,加强调解文化在法院文化建设中的作用,可以促进法院干警自我素养的提升。调解文化以法院干警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工作技能为导向开展调解活动,加强调解文化建设,从而使法院干警有自我忧患意识,主动加强学习,及时更新知识系统,整合优秀的调解资源,同时在工作中提升自我职业素养,加强道德培养,以便更好的为民服务,真正的体现执法为民,为民所想,最终体现先进的法院文化对法院干警从事的工作行为、职业道德有着规范和约束的作用,从而促进发放员文化的健康发展。

    再次,加强调解文化在法院文化建设中的作用,可以更好的体现法院文化“公正、廉洁、为民”的内涵,营造积极的法院氛围。加强调解文化在法院文化建设中的作用,可以调动法院干警的积极调解工作,鼓舞审判实践活动中调解机制的应用,将法院文化的内涵更好的体现在法院的工作当中,同时还可以营造良好的调解机制氛围,促进各干警创造完善调解机制的运用,不断增强法院建设,促进法院文化的迅速发展。

    重视法院文化建设,加强法院文化中的调解文化的建设,才能丰富法院文化,使法院文化永葆生机、不断创新,才能让更多的人民享受到公正廉洁,达到社会稳定和谐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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