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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外出躲债 担保人担责偿还
发布时间:2011-05-11 12:53:45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宪伟 张国亮)   债务人长期外出不与债权人见面,债权人便将担保人告上法庭,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偿还该借款。5月11日,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保证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即担保人宋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许彦忠12万元;被告人宋奎承担保证责任后对借款人张明生享有追偿权。

    2010年10月5日,安阳县西部的张明生向原告许彦忠借款12万元,被告人宋奎在借条上签字担保,但未约定担保的方式。当日张明生出具欠条,内容为“今借到许彦忠现金壹拾贰万元整,2010年10月5日,张明生,担保人宋奎”。借款约定期限届满后,借款人张明生却不见踪影。原告许彦忠多次找担保人宋奎要求偿还借款,但其拒不履行担保义务。同年12月19日,原告许彦忠将宋奎诉至法院,要求宋奎承担保证责任即偿还借款12万元。

    法院审理后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该借款予以支持,被告宋奎可以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张明生追偿,遂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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