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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门讨债被打伤 法院判决担次责
发布时间:2011-11-24 10:20:37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林青)   上门讨债却不料双方发生口角后打闹致伤。2011年11月22日,云南省龙陵县法院开庭审理了该起健康权纠纷,判决原告杨桂梅承担40%的责任,被告郭云康承担60%的责任,最终由被告郭云康赔偿原告杨桂梅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1970元。

    2011年8月26日,原告杨桂梅及其母亲去被告郭云康家催收以前被告家所欠的三头猪钱,不料因欠款之事双方发生争执,后原告被被告打伤住院治疗,此次打闹使原告共造成各种损失3282.74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造成伤害的后果,是原、被告的违法行为造成,原、被告各自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受到伤害造成的损失,有合法证据予以证实的有: 3282.74元【1、医药费2128.04元;2、误工费232.35元(1人5天×46.47元/天);3、护理费232.35元(1人5天×46.47元/天);4、住院期间的生活补助费150元(1人3天×50元/天);5、车费540元】。

    综上所述,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偿付原告各种损失4057.99元的请求,本院依法支持的只有3282.74元,此次打闹因原告的不恰当行为引起,应承担40%的责任,被告动手打人并致原告受伤住院治疗,应承担60%的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无效,法院遂依法判决,由被告郭云康赔偿原告杨桂梅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1970元(限期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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