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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上咬文嚼字 到头来两败俱伤
发布时间:2011-05-12 09:37:34


     光明网讯(通讯员 郭旗)   河南省汝南县汝宁街道南关街居民王来柱借给朋友款后,朋友也出具借条并约定“息一分利”。可事后,王全来总觉不踏实,他认为“息一分”太笼统,思来想去,索性就在借条上息一分利前加一“月” 字,让他没想到的是其朋友见条后,一怒之下,概不认账了。 2011年5月12日,汝南县法院对此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李杰五日内偿还原告王来柱借款2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2004年11月1日,该县汝宁街道西门大街居民李杰因他事在朋友王来柱处借款2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洋 王来柱洋贰千元,息一分利 李杰 04年十一月一号”。事后,王来柱在借条上息一分利前加一“月”字,不料李杰见条后,概不认账。

    办案法官进行了释法析理,未能奏效。原告见此景自愿提出放弃利息的主张,在指明笔迹鉴定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也承认借款的事实,但费解的是被告提出其啥时想还再还款的要求。经法官多方调解后,就还款期限,双方仍达不成一致意见。法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九十六之规定,做出以上判决。(文中被告系化名)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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