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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龙陵法院公开宣判雷鸣抢夺一案
发布时间:2011-05-13 10:15:31
光明网讯(通讯员 张波)
2011年5月12日,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雷鸣犯抢夺罪一案,判处雷鸣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经法院开庭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雷鸣在龙陵县客运站售票大厅,趁李某购买车票不备之机,将其手提包抢走后逃离,在逃离过程中雷鸣被车站的保安及群众现场抓获。手提包内装有一条黄金项链、一个黄金坠子、一部OPPOA100型手机、人民币173元等物。经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黄金项链及坠子价值人民币4870元、手机价值人民币89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雷鸣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雷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抢夺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961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鸣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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