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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好友帮炒股 协议不明难索赔
发布时间:2011-05-13 11:10:33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力)
2010年,王红以个人名义办理了证券账户开户手续后,陆续存入12万元,委托张丽帮忙炒股,并约定张丽保证王红的12万元本金不受损失,如有损失由张丽负责赔偿,并保证支付月息5%的利润,超过本金增值部分全部归张丽所有。然而,张丽替王红的证券账户交易了多只股票,都是亏多盈少,为此,王红为弥补损失将好友张丽告上法庭,要求张丽赔偿自己的炒股损失。
黑龙江省东安区法院审理认为,王红没有证据证明将钱存入自己的证券账户还是张丽的证券账户,据此驳回了王红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委托炒股除了签订书面协议,约定盈利分配及风险承担,还应当对资金的投入方式进行确定,且委托人投入资金后要求受委托人出具收据,更重要的是约定利用受委托人的证券账户交易,当受委托人否认时可以以存款凭证为依据。本案中,王红将资金存入自己的证券账户,账号及密码均由自己掌握,其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将账号及密码提供给张丽。因此,如果对股票投资的规定及交易习惯不了解,炒股协议约定不明,匆忙入市,委托人只能自己承担相应的后果。(本文人名均化名)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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